委托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之管理运行机制研究
日期:2017-10-13 15:54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夷陵区民政局阅读量:
一、实践与探索
小溪塔街道是夷陵区政治和经济文化中心,辖 8个社区8村委会,人口14.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8万人,农村人口5.7万人。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4人,其中公务员编制人员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截止2017年6月,小溪塔街道城市低保对象636 户889人,农村低保对象436户899人。
(一)制定下放移交方案。为做好城乡低保审批权下放衔接工作,区民政局下发《关于委托下放行政权力的通知》,提出区救助局要加强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加强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区救助局下发《关于明确城乡低保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对审批权下放后工作变动相关问题作补充通知,主要涉及内容为工作职责、审批流程、资料上报等,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的主体责任,区救助局负责全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小溪塔街道通过会议、公示、媒体等多种形式将承接的城乡低保审批权、履职机构及人员、主管负责人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经办人员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服务。
(二)全力做好业务指导。为提升基层经办人员业务能力,救助局派业务骨干到小溪塔街办,对街办及16个村(居)低保经办人员从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培训讲解,首次编印下发《城乡低保工作手册》,确保他们切实明白政策、方法和要求;搭建业务指导绿色通道,通过电话、QQ群等方式为基层经办人员实时答疑个案处理方法,试点期间共实时答疑20多例。
(三)下放权限“双轨”并行。为利于街办履行低保审批权限,“宜昌民政综合服务平台”的街办系统审批权限同步下放,系统审批流程由原程序“乡镇录入、核对中心核对、乡镇初审、区级审批”更改为“乡镇录入、核对中心核对、乡镇审批”,系统内外审批“双轨”并行合力助推权限下放。区救助局重点对信访、预警、近亲属备案及低保审批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督办审查,不再对审批资料进行逐一核查,注重宏观管理和备案监督指导,定期或随时抽查审批情况,纠正偏差。
(四)针对性解决困难和问题。审批权下放后,行政审批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1个月,解决了行政审批耗时长的问题;审批程序减少了审核及区级二次抽查,简化了审批程序;审批主体明确为乡镇后,审批结果质效提高50%,减少了“二传手”现象。
二、仍然面临的困难
(一)基层低保经办人员队伍不专业不稳定。在我区目前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区级3名,街办4名,辖区村(居)委会各1名(共16个居(村)),街办低保对象0.18万人。在低保政策落实过程中,凸显出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能力欠缺,导低保政策的执行力不强。主要是低保工作人员待遇较低,除区级民政部门和街办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部分属于编制内人员外,街办及居(村)低保工作人员多为非在编人员,待遇低,多数人员都是凭着一腔热情和对困难人群关爱的心态来开展工作。比如街办民政助理,2012年夷陵区统一考试招聘为公益性岗位,扣掉保险费用后实际可支配收入大概是1200元,存在待遇低、任务重现象;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少,目前街办及村(居)工作人员没有1位是低保专职人员,民政办还兼顾扶贫、残联、计生等工作,村(居)级则更是兼顾会计、计生等多重职责,比如文仙洞村民政干部李某不仅负责村内低保、五保、医疗救助等民政部门政策落实,还兼顾村内会计;低保工作人员不稳定,由于乡镇及村(居)低保工作人员多为非在编人员,但待遇低、任务重、要求高,导致低保工作人员变动频繁,要做到对贫困人口有很深入的了解落实好低保政策,显然是力不从心。
(二)审批权限下放不够“精细化”。审批权限不“精细”,低保审批权下放后,存在“放”和“管”边界不是特别明确,由于低保资金在区级发放,使区级需要对审批资料和系统内同时进行比对操作,审批责任未压实到街办,“放”有不彻底,“管”的不侧重;执行内容“不精细”,低保审批权下放后,纵向层面“简化”了,但横向维度未进一步明确,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的效果不明显,比如受理核查环节到审批最长时限、动态管理的时间未作出硬性规定,审批流程没有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不“精细”,减少了事前审批,侧重事中、事后的监督方式,却没有形成临管的机制体系,没有体现审批的“手”放松后,监管的“手”硬起来。
(三)审批权限下放与政策规定不匹配。审批权下放后虽优化了程序,但与政策规定不相匹配,存在区乡部分权责混淆的现象。比如,目前城乡低保政策规定,区级需对乡镇审核认定的对象进行30%抽后才能审批;城乡低保金还限于区级统一发放,没有完成下放最后环节。
三、工作的建议
(一)提升救助能力确保质效。为确保审核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加强人员配备,缓解人员不足;为确保从事低保基层工作人员有承接权力下放的能力,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能力不足。
(二)加强监管需要“体系化”。为理顺监管职责,建议从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环节入手,制定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防止审批权下放形式化或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为创新监管手段,建议积极搭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经济核对、大数据,信访数据探索监管方式,整合资源,注重公示公开,阳光操作。
(三)制约机制需进一步深化。为促进乡镇审批权限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为防止区级监管乏力,建议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即形成区乡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维护权力运行的严肃性。(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