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和儿媳登记结婚的背后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刘贞平
最近,宁波高新区上王村出了件奇事,先是公公与婆婆离婚,儿子与儿媳离婚。几天后,公公又娶了儿媳。为的就是把儿媳与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多分取上百万的拆迁款。这事在村里传得沸沸扬扬,可是,户口申请材料被退回来后,公公和媳妇转而联手将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告上了法庭。(3月2日《现代金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婚姻登记。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并非特例,不少地方呈现上升趋势,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影响到了社会和谐和稳定。笔者不揣浅陋,对这一现象做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虚假婚姻登记的分类
所谓虚假婚姻登记,在法律上叫做“通谋虚假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本着某种功利性目的,双方合谋,并非以结婚或者离婚为真实意图而进行的婚姻登记。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前述宁波高新区上王村的公公和儿媳登记结婚就属此类典型。还有,当初进行福利分房的时候,有人为了得到单位福利房而办理假离婚,也属此类。
(二)以规避债务或者风险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因为负债或者存在某种潜在的风险,为了规避债务或者风险,保全夫妻双方原有的财产,往往通过办理离婚登记,将大部分财产甚至所有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双方名义上已经离婚,而实际上还是生活在一起。
(三)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这种虚假婚姻登记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存在比较普遍。比如,为了降低二套房购买成本而办理假离婚的就多得是。现在,国五条刚刚出台,有人就又在打算为了规避房产交易所得税而办理假离婚。
(四)以出境定居为目的。有人为了获得出境签证或者境外定居,往往也通过虚假婚姻登记来达到目的,甚至上当受骗也在所不惜。2007年,粤港澳三地就曾联合打击利用虚假婚姻赴港澳定居的行为。
二、虚假婚姻登记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认真分析前述四类虚假婚姻登记,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归结到一点就是利益驱动,为了利益可以挖空心思、不顾廉耻、不择手段。如果任其发展,必定给社会带来危害。
(一)扭曲社会价值取向,助涨投机钻营歪风。由于现有婚姻登记的原则设计,导致婚姻登记成了某些人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他们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虚构婚姻事实取得或变更户籍登记,从而骗取拆迁款或变相购买房产。此类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已经扭曲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助涨了投机钻营的歪风。
(二)冲击社会公序良俗,导致传统道德逐步沦丧。前述宁波高新区上王村的公公和儿媳结婚虽然并不属于婚姻法禁止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他们也领到了合法的结婚证。但这种貌似合法的行为,是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偏离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认知,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三)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陷法律法规于尴尬。某些人利用“假离婚”、“假结婚”,获取非法利益,规避债务风险,不但扭曲人们的价值取向,让社会公序良俗受到冲击,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陷法律法规于尴尬。就像这起离奇的“公媳结婚”案,既然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证,法律又有多少理由剥夺其相关的权利?
三、虚假婚姻登记的防范和查处
我们看到,法律对婚姻登记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查条件,以便“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法律的善良意愿也为骗子们行骗打开了方便之门。对于虚假婚姻登记案件如何防范和查处,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尚无禁止或处罚条款。并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形式要件合法的虚假婚姻登记是不认为无效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3]71号),在答复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请示》中指出:“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表示明确,证件证明齐全,程序合法。当事人李某以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也明确指出,“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是不是对虚假婚姻登记就束手无策了呢?不是,肯定不是!我们还是有许多工作可以做的:
(一)实施以德治国,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倡导德治、以德治国,这是历史上许多有作为的政治家普遍奉行并行之有效的治国方针。要借助舆论的力量,通过启发人的觉悟和良心,评价人的境界与人格,以引导、提倡、弘扬、抵制、谴责等形式,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所追求,有所遵循,有所顾及,有所敬畏,进而达到约束、控制、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
(二)严格政策法规,不给投机之人以可乘之机。少数人之所以钻政策法规的空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根源还是我们的政策法规不严密,给投机之人留下了可乘之机。我们应该加强政策法规出台之前的调研,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把应该考虑的因素尽可能多地考虑进去,使政策法规严谨、缜密,不让投机分子得到好处。
(三)修订婚姻法规,从源头上进行防范。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通常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登记的规定即可准予登记,而不考察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有无瑕疵等。为了防范虚假婚姻登记,可以通过修订婚姻法规,赋予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不仅审查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有着较强的公信力。
(四)加大惩处力度,让投机钻营之人得不偿失。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曾对类似的虚假婚姻登记行为进行过刑事处罚。如湖州吴兴区法院2007年判处殷某、江某诈骗案,上海普陀区法院于2009年判处施某、郑某诈骗案,都是以结婚名义骗取征地拆迁款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今后,更应该加大惩处力度,让投机钻营之人“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