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实践尝试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为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便民应急”则是对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关键。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年初将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便民工程”列为2010年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三项重要工作之一。医疗救助的“即时结算便民工程”核心就是“一站式”结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作为全省最早开展医疗救助的试点单位,也是最早采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的“一站式”结算由三部曲完成。
序曲:服务协议
在开展“一站式”结算工作之前,县民政局与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服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内容、权利、责任三部分。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做到患者零投诉;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全面落实各项减免;负责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和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负责医疗救助的结算与垫资;负责向县民政部门按期报送档案材料。医疗机构的权利主要有:为救助对象确定治疗方案和用药;要求民政部门按时划拨救助资金。医疗机构的责任主要有:承担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审核错误的相关责任,承担医疗救助资金计算错误的操作责任,承担医疗救助资金垫付不与出院结算同步的违约责任。民政部门的服务内容有:为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服务平台和及时的技术服务;为医疗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救助对象数据;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救助对象材料审批并按时划拨资金;建立医疗救助档案。民政部门的权利主要有:有随时到医疗单位或到患者家庭核实救助对象的权利;有拒付医疗机构因审核对象错误和救助资金计算错误垫付的全部和部分资金。民政部门的责任主要有:承担网络服务平台和技术服务不到位的责任;承担救助对象不完整和不准确的责任;承担救助对象审批不实的责任;承担不按时划拨资金的责任。
主题曲: “一站式”结算
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要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要方便救助对象;二是不要让医疗机构感觉很麻烦。这就要求我们的“一站式”结算准确、及时、简单。“一站式”结算的程序是:受理申请、出院结算、移送救助资料、审批划拨资金、建立档案。
受理申请只要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或救助证向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申请,由救助窗口通过网络平台核实就可以了。切莫还要民政办核实或出据证明等等,把本来简单的东西搞得很麻烦又不起作用。医院受理申请后应该即时告知民政部门,以便监管。
出院时“一站式”结算由医疗救助窗口完成,没有必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批后进行。第一,救助程序设计的救助金额是自动生成的,只要基础数据(总治疗费用、报销费用等)没问题,救助金额就不会错。第二、如果非要民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结算,会大大影响时效性,也容易引起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救助对象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移送的救助资料应该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医疗机构向民政部门移送的救助资料只要能说明三方面问题就可以了,第一、救助的是谁?第二、治疗费用报销情况。第三、医疗救助的情况。所以,民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只需要三个: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报销单、医疗救助审批表。像住院发票复印件这些东西都没必要,民政部门拿它有什么用?无用的东西要求多了,既会引起工作人员的反感,也是一种劳民伤财的行为。
审批划拨资金是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把关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核实救助对象;二是核实救助金额;三是救助资料的完整性。对每个救助对象上述三方面的审核工作完成后,按协议约定统一审批后及时向医疗机构划拨资金。
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档案,鉴于每个救助对象的档案资料不多,可以采取多户一档的方式整理归档。
尾声:救助监管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质上是由政府出政策、民政部门筹资监管、医疗单位操作的工作,所以这项工作要开展顺利,既要注意相关部门的友好协作,又要实施有效监管。一方面要保障对医疗机构的软件运行服务,及时热情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同时,也要尽可能地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最可能出现问题的有两种:一是冒名顶替住院享受救助;二是更改住院费用,多享受救助资金。前者要求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到医疗机构或享受救助的对象居住地附近抽查或了解情况。后者要求民政部门审批人员一要认真核查资料的真实性,二要对可疑情况及时到有关部门核对。为减少上述情况发生,我们应该在商定服务协议时,对发生这些情况的责任追究予以明确。只要我们心系民众,一切为困难群众着想,就能把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做好,做得群众满意。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饶树声 胡兴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