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社会组织管理中贯彻落实省委7号文件精神的思考
省委、省政府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在第二部分第8款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为我们今后如何做好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对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我们感到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组织结构不够合理。例如,少部分有政府背景的行业协会之间存在业务范围相似或者交叉现象,导致企业多头入会,增加了企业负担。再比如,我市目前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多集中在教育领域和劳动职业培训领域,而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量大的养老、医疗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不够充分等等。
二、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社会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实力偏弱、内部治理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的发挥,削弱了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虽然通过去年和今年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市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有所加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有所扩大,但到目前为止,我市1831家社会组织中,建立了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仍只有276家,仅占社会组织总数的15%,占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的45%。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发挥不明显。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这种现状,既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也不利于把握社会组织的正确发展方向。
四、行业协会“政社分离”不彻底。应当说,我市近几年在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关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实现了行业协会在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分离和脱钩。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市极少数行业协会仍然存在“政社”不分问题,一些表面在“人财物”上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实际上也仍然受行政部门控制。
五、社会组织管理力量薄弱。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力量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严重不相适应。
六、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不力。由于受人员、经费、装备及法规建设滞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市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总体上仍停留在重登记轻管理的阶段,执法监察工作没有形成常态,没有形成制度,没有产生影响。
七、社会组织工作创新不够。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创新意识不强,创新措施不多,创新效果不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一、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手续,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高效、优质的服务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大力举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社会组织,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突出的社会组织发展新格局。其次要大力争取党委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工作的重视,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好中央和省里关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有利的环境。
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社会组织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单纯依靠年检等传统管理手段已经无法达到好的管理效果。而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是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效果不明显的有效偿试。为此,我们将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和规律,逐步引入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通过等级评估,培育和树立一批社会组织标杆和品牌,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能力,发挥积极作用。夷陵区已经建立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今年市民政局准备在行业协会里开展等级评估试点工作。上半年我们已经完成了制定评估标准和征求意见工作,下半年将着手成立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考核小组,并动员部署行业协会积极参加等级评估。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要改变重业务轻党建的模糊认识,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日常内容,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近期,要在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市的统一布置,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通过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引导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作用。
四、提升登记管理机关能力。以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五好”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和登记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通过不断提高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缓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薄弱的矛盾,为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我们从2009年开始在全市登记管理机关中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五好”单位创建活动。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我们感到这是一个促进登记机关自身建设,提升登记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好办法。今后这项工作我们还将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形成指导县市区工作的科学机制。
五、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
时,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和体制,加大非法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维护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和良好秩序。(民间组织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