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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践及探讨

日期:2010-02-26 10:04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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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抚医院   杨勇

  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精神疾病病程长、复发率高,长期患病可能丧失劳动能力,同时部分患者发病时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治疗好精神病人对维护基本人生权利、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大部分长期患病家庭基本上已丧失经济承受能力,加上长期以来的社会偏见导致的社会压力使精神病患者成为弱势中的弱势群体。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从立法、预防、治疗到康复整个过程都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做好对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是精神卫生部门亟待思考的问题。我市作为湖北中部地区的中等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1、目前开展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几种主要形式:

  1.1  大病救助对象,国家自2005年起,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安排资金对贫困群众中的重症疾病患者给予救助,其中重症精神病是救助内容之一。

  1.2  民政优抚对象,是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人,按国家相关医疗规定给予的治疗。

  1.3  政府临时性专项救助政策,如宜昌市政府对流浪精神病人每年约30万元的专项救助经费,如宜昌市夷陵区政府对重症精神病人的专项惠民治疗行动。

  1.4  残联救助。精神病患者属于残疾人,残联负责一部分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有专项资金支持,宜昌市较早开展了精神病人门诊免费服药的尝试。

  1.5  保险基金支持。主要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疾病都是保证的范围。

  2、开展救助后的重要现实作用

  从2005年以来,宜昌市开始进行集中的重症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并逐步得到加强。从一个县市区的试点到全市九县五区全面展开,一方面得益于这项工作的启动所取得的良好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利益于国家大病救助政策的深化和落实。回顾这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和着著的:

  2.1  确实惠及广大最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

  宜昌市属于中西部地区的一个中等城市,据流行病学调查,精神疾病发病率为17‰,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患者治疗率很低,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治疗经费问题,有了国家救助政策,使大部分符合政策要求的患者得到有生以来的第一次正规治疗。

  几年来,共收治救助对象1000余人次,总有效率90%以上,不仅让患者摆脱疾病的痛苦,也让患者家庭看到了希望,效果较好的患者不仅解脱了以前被关、被锁、被歧视的痛苦境地,还能力所能及的参与社会活动和生产,创造一定的社会价值。应该说这项政策的推行及落实,是真正得民心,解民困,见实效的。

  2.2  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成效显著。

  精神病患者因其疾病特点,有一部分不可避免的会给社会、家庭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现实中,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危及他人的报道屡见不鲜,是人民群众、基层、社区干部在工作中面临一个现实问题,要防止和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就要建立一个对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机制,流浪精神病人收治、大病救助等政策及时的解决了治疗的问题,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

  宜昌市某区从2005年开始探索精神病患者大病救助,救助前每年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达十余起,从开展全面救助以后,当年仅发生一起相关案件,所起的效果是明显的。

  2.3  探索出了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的新思路。

  宜昌市通过四年的探索和实践,从一个区开始做起,到现在全市普遍开展,应该说逐步探索了一种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思路。

  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受方方面面因素和影响,有法律责任方面,有治疗能力方面、也有治疗经费方面,目前我国已把精神卫生列入公共卫生范畴,国家正在加强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工作的思路,通过四年实践,我们认为国家的投入并不多,但所起到的效果和对社会的促进有很大的作用,是值得总结和借鉴的。

  国家用于精神病人大病救助的直接资金投入每年仅300万元,人均投入仅0.7元。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策。

  3.1  可能的资金投入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的矛盾。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费用标准较低够和救助面不的问题。大病救助现阶段政策是一次性救助,住院费用大致为限额标准在4000元左右,残联精神病人免费门诊服药政策为460元。住院费用仅能保证一个月的治疗费用,不适应精神疾病的治疗周期要求,大多数救助对象自身无力负担医药费用,导致治疗时间短,治疗不规范。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各类新型抗精神病药在临床中效果比传统药物更明显,更有利于病人回归社会和恢复功能,但现阶段门诊后续治疗费用偏低,只能使用传统药物,病人不愿意接受,效果较差。

  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加费用投入标准,如住院救助标准适当上调,门诊后续治疗费用增加到 1000元左右,这样基本可以满足治疗要求。

  精神疾病易复发,病程长,精神医学已发展到促进病人回归社会,而不仅是解决精神症状。

  3.2  法律政策上的隐忧。

  一是相当一部分患者长期患病,缺乏直接监护人或监护人不愿履行义务,在送治中由所在社区、村委会等组织负责,导致监护人容易转移责任,在治疗中、治疗结束后相应责任人不愿意接收,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城市三无流浪精神病人,在治疗显效后的送返原籍中,需要和民政救助部门配合,否则是功亏一  。

  二是对于救助的性质的理解误区。各地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尚处于探索阶段,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对政策的理解、掌握上不一致,特别是在患者家属和基层干部容易理解为是国家“全免费”、“包治好”。这和“定额救助”的政策设计初衷有冲突,同时对疗效的期望值较高,希望治愈不复发,这和精神科疾病的实际治疗情况是有差距的。

  因此应该理顺送治、出院地后的监护关系,在精神卫生法没有正式出台前,仍然应该加强监护人的责任,同时要正确宣传,使被救助对象对政策、疗效有客观的认识。

  3.3   体制和机制的完善。

  一是各地政策的统一和固定。精神卫生如残联、医保、政府资金等的整合。

  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地方事实上放宽了救助的审核标准,有一部分参加了农合、医保的对象,如确实属于极度贫困的,也进行了救助,这是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的。但在治疗中,容易出现各种付费关系发生冲突的现象,比如享受了救助后,余下的费用仍然要找保险机构承担,同时还存在不同部门的精神卫生资金如何统一协调,发挥更大作用的问题。

  二是对精神病人的长期治疗的加强。

  大多数精神疾病在治疗后需要相当长的服药巩固,而由于监护责任落实、后续费用保障及康复难于保证,病人出院后易复发,因为后续治疗而导致病情复发,使前面的救助工作功亏一箦。

  因此,在实际救助过程中,要协同各部门力量,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探索精神病人出院后的社区康复工作,将后续治疗中的监护人和社区工作结合起来。使“治”和“管”相结合,一次性救助和长期服务药相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机制。

  对精神病人尤其是重症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是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中应该认真重视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好对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必将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良好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