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报:宜昌市: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编密织牢民生保障网
近年来,湖北省宜昌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紧紧围绕全市脱贫攻坚大局,加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在城乡居民同步奔小康中,实行社会救助城乡统筹,通过实施兜底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一系列救助措施,编密织牢民生保障网。
完善兜底保障制度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宜昌市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实际生活水平,动态调整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2017年4月和11月两次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基础上,今年4月,该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6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80元-600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提标后,全市城乡低保、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0.9%、25.2%、20.9%、25.7%、83.6%和90.4%。
建立特殊困难群众重点救助制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实行全员纳入、应保尽保。同时,对低保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其家庭享受低保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0%,按月增发补助金,实施重点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管理机制。将年度大核查与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每年4月-6月,在全市开展“拉网式”城乡低保核查。并根据对象类别,按一年、半年、一季度定期复核的方式进行,真正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渐退制”,促进其再就业,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实施延长保障一年等激励政策。
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宜昌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建立由政府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和运行规范,不定期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切实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困难群众看病难题得到有效缓解
资助参保。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孤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额资助。
实施门诊救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对象,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实施门诊救助。对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进行门诊救助。
实施住院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对象及因病致贫对象的住院自负合规费用,采取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双重救助”模式,即对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实施基本医疗救助,对基本医疗救助后自负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目前,对特困人员、孤儿住院自负合规费用实施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
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主动与卫计、人社等部门沟通,采取医保系统、救助系统数据对接的方式,实现各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目前,全市有扶贫任务的10个县(市、区)均已实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宜昌市城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
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扩大临时救助范围。为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补齐民生短板,宜昌市各地积极出台操作性强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将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全体城乡居民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对遭遇急难型、支出型困难的对象,按照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截至目前,全市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水平较去年同期增长26%,达到人均1006元。【刊载于《中国社会报》2018年6月14日第4版 通讯员 黄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