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日报:五类困难对象可享医疗救助
日期:2010-10-18 09:23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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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低保、特困、优抚等五类
救助对象为经确认正在领取城乡居民低保、正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和特困优抚待遇、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对象和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救助的对象。
救助标准:一年不超过12000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制度,取消病种限制,受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优抚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自付费用40%予以救助,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2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原则上给予一次救助,救助最高标准为6000元,对特殊困难群众一年内可实施二次救助,两次救助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自付费用30%予以救助,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救助,年救助最高标准为6000元。经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个人自付费用20%进行救助,年救助最高标准为2000元。
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少数医疗费用数额巨大、社会关注的边缘困难对象,按不超过救助上限(6000元)的30%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
提高了定额门诊救助标准,将原来的年救助最高限额500元提高到1000元。受助对象可向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发放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额度为300元到1000元之间。
定点医院:共12家医院
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中医医院、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市惠民医院、市优抚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点军区医院、猇亭区医院等12家医院。本报记者 曹宇 本报通讯员 黄燕【刊载于三峡日报2010年10月18日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