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儿童福利事业的适度普惠之路如何延续
随着社会的发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模式对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来说是现实和未来更为合适的选择。笔者就如何延续儿童福利事业的适度普惠之路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但事实上,儿童福利、儿童权利、儿童参与、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发展理念尚未被广泛接受。社会对儿童这一群体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局限,表现在:对儿童需求的理解仅局限在生存权利和生命安全的保护方面,认为对儿童的照顾仅是家庭的责任。另外,由于儿童自身的依赖性和从属性,他们不大可能成为一支独立而强大的社会力量,也缺乏为自己争取权益的能力,需要其他人代言,因此他们往往遭到忽视。儿童福利政策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由于补缺型福利理念的影响,我国目前儿童福利政策分散,可操作的内容不足、适应性不强;专门针对孤残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偏少,且层次较低,缺乏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儿童福利概念内涵不断拓展,因此,儿童福利政策导向应逐渐定位在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的层面上,儿童福利政策视角从重保护、重基本生存权利向重生活、重全面发展方向扩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
建议二:随着我国儿童福利观念由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转变,发挥儿童特别是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的多元参与作用,彰显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强大支持合力,成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从多年实践看,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回归家庭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收养是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通过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促进孤儿、弃婴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使他们重新获得亲情和温暖,不仅有利于满足儿童当前的需要,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当然在积极开展家庭收养的过程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孤儿、弃婴不能回归家庭,他们当中绝大多数身患重度残疾,将一生生活在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集中养育功能将长期存在,并且发挥着兜底作用,是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这是当前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的现实问题,更是儿童福利机构存在的意义。随着大量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逐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服务和指导功能。如定期巡访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和生存状况,监督孤儿各项权益的落实。儿童福利机构还可以利用专业优势,为寄养家庭提供养育、康复、特教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在满足在院孤儿、弃婴需要的基础上,儿童福利机构还能够辐射社区,为社区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所需服务,为社区家庭排忧解难。
建议三:根据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的工作内容,需要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互动,各司其职,协同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推进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教育部门发挥特教学校在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培训人员,普及知识,提供训练方法与技术,指导智力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开展技能训练。卫生部门发挥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开展智力残疾预防、筛查、评定、早期干预及咨询、转介工作。民政部门将智力残疾康复纳入社区服务计划,保障贫困智力残疾人基本生活,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组织志愿者广泛参与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残联负责制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智力残疾康复工作计划,开展需求调查和人员培训,提供康复服务,进行考核验收,承担技术指导、摸底调查、人员培训、课题研究、检查评估等工作,建立康复服务网络。
【刊载于 中国民政第四期】(作者单位:宜昌市社会福利院 曹义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