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报:宜昌市规范党政机关领导担任社团领导职务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断规范党政领导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一贯要求,也是加快社会组织政社分离、推进社会组织民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最近,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民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联合下发文件,对宜昌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两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职人员兼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每年年检时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向市民政局报送财务审计报告;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民政局对近期新成立和到期换届的社会团体领导任职问题进行了严格把关,进一步规范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宜昌市民政局何玉萍)【刊载于中国社会报8月27日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