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宜昌市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丧葬新风,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宜昌市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您将意见建议于11月5日前反馈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联系人:高蓓丽,电话:0717-6381201。
宜昌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4日
宜昌市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丧葬新风,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宜昌市户籍居民以及非宜昌市户籍在宜昌去世后实行火化且在市域内合法合规殡葬服务机构内采取生态安葬的人员。
二、奖补类型
生态安葬指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江葬、骨灰撒散等,并且不单独立碑(可设置集体纪念设施)。
三、奖补标准
对采用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0元/例,由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各地此前已建立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奖补标准低于市级标准的,按市级标准执行;奖补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1.宜昌市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生态安葬服务协议或生态安葬证明。
(二)申请程序。在生态安葬完成后30日内,由申请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填写《宜昌市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提供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生态安葬奖补的,签注审批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材料备查。对不符合生态安葬奖补的,书面告知原因。
(三)发放程序。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根据生态安葬奖补花名册据实发放。
五、资金保障
在宜昌生命公园、金银岗公墓进行生态安葬的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县(市、区)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地财政纳入预算保障。
六、档案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承办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码、年度归档”要求,对档案资料按年度、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归档。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性,由专人负责,做好规范管理。
七、日常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等证明,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逝者亲属领取生态安葬奖补奖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流程,联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奖补情况的监督,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宣传引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态安葬,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绿色的殡葬理念。鼓励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选择生态安葬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本方案确定的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应及时补发。本办法由宜昌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宜昌市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样表)
附件
宜昌市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样表)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逝者关系 |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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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 |||||||
| 银行卡号 | |||||||
| 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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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逝者生前户籍地址 | |||||||
| 申请人申明 |
本人承诺所提交资料全部属实,其他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对本人领取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无异议。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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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逝者于年月日在本机构内实行生态安葬,情况属实。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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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核相关资料,符合生态安葬奖补条件,奖补元。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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