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5-27 16:42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岳晓林阅读量:
宜民社罚决〔2025〕1号
当事人:宜昌陈锋专门学校
住 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虾子沟滨湖街8号
类 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锋
经调查,你单位未参加2020、2021、2022、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