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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8-05 17:09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何英阅读量: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8〕21号)及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拟出台《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宜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赵春花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

  联系电话:0717-6236743,电子邮箱ycsmzjsgk@163.com。

  附件:1.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宜昌市民政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8〕21号)及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街道(乡镇)作为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承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社区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的初审和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植根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六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组织的名称是宜昌市XX区(市/县)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X)。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城区(县级市或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直接在街道、乡镇层面成立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字号(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3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本辖区街道(乡镇)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和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发起人和负责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街道(乡镇)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辖区街道(乡镇)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社区审查后,到街道(乡镇)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街道(乡镇)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街道(乡镇)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审核一次。社区社会组织应在证书到期前15日内到街道(乡镇)申请换发新证;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社区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社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证书失效不申请换证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第十八条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第2-3位:县市区名称。第4-5位:街道(乡镇)名称。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街道(乡镇)的序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编排。

  类别编号为:公益慈善编号A、生活服务编号B、社区事务C、文体活动D。

  县市区编号为:西陵区“01”、伍家岗区“02”、夷陵区“03”、点军区“04”、猇亭区“05”、宜都市“06”、枝江市“07”、当阳市“08”、远安县“09”、兴山县“10”、秭归县“11”、长阳县“12”、五峰县“13”。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和社区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由社区党委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宜昌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docx

           ​附件3.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docx

           附件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