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现将《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接受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宜昌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刘莉蓉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
联系电话:0717-6222657
电子邮箱:365113561@qq.com
附件1、《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民政局
2020年9月8日
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备案对象
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上门服务等专业社区居家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超过10张。
二、备案程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向县(市、区)及以上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其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养老服务”字样。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后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附件1)和《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2)后,提交给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和本地养老服务优惠政策清单,并提供《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三、所需资料
(一)在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取得的《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取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不足5年的,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后优先续约权。对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使用方是非产权方、属于转租养老机构等情况的,需征得使用方和产权方同意,提供三方租赁协议;
(三)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技术审查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四)开展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助餐人员健康合格证;
(五)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四、相关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同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回执编号应一致,编码格式为“本地行政区划代码+SQ+4位数序号”(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5),如:宜都市第一个申办机构编号为“420581SQ0001”。各地要及时将已备案登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附件1)电子版上传给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凡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附件1、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附件2、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附件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4、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附件5、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1
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编号: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日间照料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
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编号: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C}1、{C}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业务或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字样;
2、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和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助餐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5、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取得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7、有服务事项、服务流量记录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8、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月日

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等级划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评分60-65分)、二级(☆☆)(评分65-69)、三级(☆☆☆)(评分70-79分)、四级(☆☆☆☆)(评分80-89分)、五级(☆☆☆☆☆)(评分90分以上)。级数越高,表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二、评定时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每年开展一次。等级标识实行统一管理,等级标识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应向评定机构申请复核。在有效期内,通过升级改造实现标准化提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三、评定对象
(一)已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责任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无非法集资、违规销售保健品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各县市区民政局申报等级评定,根据《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一式二份);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申报资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于10月30日前完成评定工作;
(三)市民政局将评定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不少于三天;
(四)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取得等级标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若发现有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应立即督促其整改,在1个月未整改到位的,降低或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
(二)在等级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非法集资、违规销售保健品等情形的,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取消等级资质,收回等级标识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三)申报时有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中止等级评定,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