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等7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2014年、2015年连续二年未到我局进行年度检查,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2016年1月13日公告送达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下列单位“本机关拟对你会做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会可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下列7家社会组织未到我局进行陈述,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等7家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撤销登记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我局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的社会组织名单:
1.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
2.宜昌市美容专业协会
3.宜昌市鑫昌大市场供销商商会
4.宜昌市三峡民俗摄影协会
5.宜昌市美发美容协会
6. 宜昌市茶叶产业协会
7.宜昌市青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宜昌市民政局
201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