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逐步深入,我市社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日趋活跃,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章程规定的范围活动,以举办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乱收费;遵纪守法的观念淡漠,在开展活动中出现了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等等。为防止上述问题发生,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就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是指:1、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召开涉及选举负责人事项的理事会、基金会召开理事会;2、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3、公益性社团组织募捐;4、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国外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5、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面向社会的评比、表彰、达标、比赛等活动;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
二、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填写《宜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审批表》,附会议议程、活动安排等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三、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按《宜昌市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宜市民管函[2014]12号)报批。
四、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不按上述规定报告、不办理报批手续,以及超范围开展活动、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宜昌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审批表
宜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