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期:2013-01-11 11:10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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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邓小玲)近日,宜都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该市实际,对全市各类优抚对象2460人的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均高于湖北省的规定标准。

  具体调整情况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调标标准加上地方5%自然增长,调增幅度为20%。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551元,每月调增5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家在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调增3736元、达到305元、299元。此外,调整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7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77日至194592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宜都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