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进一步规范城乡贫困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秭归县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了标准化运作轨道。
一是明确界定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凡是具有本地户籍并常年居住的,因患危重疾病,在实施各种救助帮扶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低保家庭因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进南山陵园无力安葬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合理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标准,并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是改进和优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自身无力克服困难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等材料,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民政局审核后给予救助。(秭归县民政局 雷天华 万晓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