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民政局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2009年1月,兴山县民政局对全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调整,采取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提高救助上线、简化救助审批程序等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缓解贫困群众看病贵的问题,现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9]41号)精神,对全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再次进行调整。
提高救助比例。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部分的40%救助比例提高到50%给予救助。孤儿、城市低保“三无”对象、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部分的50%救助比例提高到80%给予救助。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城乡低保中的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除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外给予全额救助。
提高医疗救助上线。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的救助上线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10000元。一年内大病多次住院的救助上线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
提高特殊群体医疗救助上线。凡没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待遇的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起付线8000元、超过部分按30%救助不变,救助上线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4000元。精神病患者取消8000的救助起付线,按自费部分的30%救助。
这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调整后从2009年12月日起执行。(邓小华、向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