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出台殡葬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殡葬管理秩序

日期:2009-11-17 09:54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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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兴山县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兴山县古夫城区殡葬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兴山殡葬管理秩序。

  管理办法规定,古夫城区规划区内死亡的社区居民,应当安葬到公墓区。城区规划区内的社区村民,古洞口村、北斗坪村地处规划区内的村民死亡后必须安葬到公墓区。同时划定了禁坟区,严禁在城区规划区内及城区可视范围内建设墓地。确定了县殡仪馆是城区举行葬礼活动的唯一悼念场所,城区范围内,禁止在县殡仪馆以外的地方搭棚闹夜进行悼念活动。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罚则,对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并处相应罚款。(通讯员程忠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