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民政局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日期:2009-10-29 09:04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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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和监督全市民政执法,预防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宜都市民政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要求准确秉公执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民政法律、法规知识,钻研业务,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禁以言代法,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严禁以权谋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接受礼物。

  二、坚持执法资格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接收委托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是民政执法单位,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民政执法权;持有《行政执法证》、《婚姻登记员证》等合法证件的民政干部是民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三、界定执法过错责任。执法过错包括错案和过错行为。界定错案有二:一是经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经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界定过错行为有十:一是超越法定权限的;二是滥用行政职权的;三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六是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七是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八是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依法不应受理而受理的;九是出具错误鉴定或证明的;十是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过错责任追究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确属执法过错的,坚决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根据情节及过错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宜都市民政局 黄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