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缓解“治病难”
9月16日,当阳市政府出台了《当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当阳市2000余“优抚群体”的医疗保障有了明确、规范的政策依据。
《办法》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具体措施、保障资金的筹集及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各职能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实行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并给予适当的医疗优惠服务和照顾。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其个人应承担的参合、参保费用,由民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工作单位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其他优抚对象享受门诊定额医疗补助,标准是,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7至10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7级500元,8级400元,9级300元,10级200元;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不足同级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此相应标准补齐;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三属”300元,带病回乡和参战退役人员200元;优抚对象慢性病门诊费用在按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半年审批一次,补助标准为上年门诊医疗总额的10%;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35%,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一个年度内,需多次住院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可按不突破第一次金额的50%给予第二次医疗补助。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并享受医疗减免政策,医疗减免政策范围和标准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的减免政策一致。
《办法》规定:当阳市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此外是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
《办法》的施行,对当阳市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当阳市民政局 李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