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出台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近日,我市出台了《宜都市村务监督委员会规程》(下简称《规程》)。《规程》就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和工作职责、工作权利、工作要求、工作保障及履职方式、监督考核进行了细化,从制度上创新村务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力地推进了我市村级民主监督建设进程。
一是创新产生途径,完善监督内容。《规程》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常设机构,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4名。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全体村民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均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上级党组织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其履行十一项监督职责,即监督政策落实、监督村务决策、监督村务执行、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级财务、监督村集体资产、监督村集体资源、监督项目建设、监督村便民服务室运行、监督村干部廉政勤政及工作作风和监督征地拆迁等。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明确监督权利。《规程》强调,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可采取“七种方式”,即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等会议,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每月集中审核村级财务票据、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公开资料、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根据村务监督的具体事项,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农户,转达社情民意;对项目建设和重大村务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相关信息,安排部署工作;通过走访和监督,及时向村委会提出意见及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应享有“六种权利”,即对村务决策执行情况享有知情权;对监督事项的相关资料有权查阅、复制,享有调查权;对村级财务和项目建设享有审核权;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享有建议权,村委会无正当理由,应采纳;对村委会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提出不予纠正的,有权向乡镇(处)党委及政府举报,对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有权向乡镇(处)党委和纪委举报,享有举报权。
三是创新监管体制,健全考核机制。《规程》要求,乡镇(处)要组建由纪委牵头的村务监督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年终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目标考核,对称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务工补助。各地要正确处理好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村党组织要协调好村委会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村委会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务工补贴纳入村级财务预算,实行计时补贴,其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日均收入水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秉公办事,坚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正确履行职责和权力;要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政策监督、财务监督、项目监督等工作台帐。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1-2次工作情况,接受村民代表测评,其信任票低于50%的成员将自动免职,同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及时进行补选。
(宜都市民政局 台传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