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出台《远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日期:2009-08-12 11:31来源:远安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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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近日,远安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出台《远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全县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基础上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医疗优惠减免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渠道、筹集办法、管理、补助标准、补助程序、补助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费,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其门诊医疗费,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够的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解决。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农村其他优抚对象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医疗优惠减免、住院医疗费的报销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优抚对象参加各类保险缴费困难的还明确规定了解决途径和办法。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