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政策法规,宜都市制定出台了《宜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这是宜都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抚政策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办法》共26条,适用于具有本市城乡户民户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工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办法》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组织实施、保障资金的筹集及管理、具体医疗保障措施、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范和要求。并明确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按照3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1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优抚对象到指定医疗定点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同时减免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住院医疗总费用的5%。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标准,为优抚对象的就医用药提供了便捷,同时也为民政部门业务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