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本网讯(通讯员 张永勇 邱静)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渠道,近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市直机关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总体要求、购买主体、承接条件、购买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关事项;要求逐步提高市直机关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不低于30%。同时,《通知》还规定市直部门应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细化、编制、调整本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并按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此外,宜昌市进一步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在《关于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供需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可以约定管理成本内容,其中管理成本支出范围应符合有关要求,且不高于购买资金总额的10%”等内容。
下一步,市民政局还将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和重大民生事项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宜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