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孤儿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
近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公布了宜昌城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并明确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经费保障和规范弃婴(儿)、孤儿医治、接收和送养的流程。
通知规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养育标准只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对于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或父母双方均在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通知规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持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推行社会化发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宜昌市将提升福利机构孤儿专业保障水平,各县市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保证孤儿抚养需要。
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弃婴(儿)、孤儿的医治、接收、送养流程。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急重病症社会弃婴(儿)、流浪儿童,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病情稳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以下的移送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和抚养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区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孤儿;其他县市区社会福利院负责辖区内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孤儿的接收及抚养工作。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儿)、孤儿,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当涉外送养。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保证孤儿抚养需要。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放康复、特教等资源,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孤儿和社会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宜昌市民政局 张思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