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民政局专门发文规范城区医疗救助工作
自2005年宜昌市城区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医疗救助政策先后经历了扩大病种范围、取消救助起付线、取消病种限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等几个阶段,切实让困难群众受益最大化。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同时便于基层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把握政策尺度的一致性,近日,宜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宜昌市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定点医院、定额救助、救助方式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了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为经确认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正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和特困优抚待遇,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对象和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制度,取消病种限制,受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同时,个人自付部分要扣除在湖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之外发生的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优抚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自付费用40%予以救助,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2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原则上给予一次救助,救助最高标准为6000元,对特殊困难群众一年内可实施二次救助,两次救助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自付费用30%予以救助;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救助,年救助最高标准为6000元。经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个人自付费用20%进行救助,年救助最高标准为2000元。
二是明确了定点医院。宜昌市城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市惠民医院、市优抚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点军区医院、猇亭区医院等12所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三个目录”范围,并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尽可能减轻救助对象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全面建立了定额救助制度。定额临时救助: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少数医疗费用数额巨大、社会关注的边缘困难对象,按不超过救助上限(6000元)的30%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重点解决因家庭成员重病重残或因灾害等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区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家庭。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低收入家庭患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治疗或维持的对象,通过发放定额门诊救助卡的形式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受助对象凭民政部门核定的定额门诊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医院定期与民政、财政部门结算。
四是完善了救助方式。坚持便民救急的原则,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事前救助:对定额救助对象实行事前支付。事中救助: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救助证向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定点医院确认患者身份后,在即时结算平台中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提交区级民政部门审查;患者治疗终结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医院垫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级民政部门对帐结算。事后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向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记录、必要的病史材料;经社区(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审核,最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五是明确了其他相关规定。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社会救助证、五保供养证)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按照《宜昌市城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宜府发[2005]2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宜昌市民政局低保科 黄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