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后市直民政系统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统一使用新的文本

日期:2010-09-25 11:24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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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近日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监发[2010]2号)和《关于统一使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宜市财规〔2010〕2号)。

  《通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统一使用《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签订的尚未到期的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为新的统一合同文本。

        《通知》要求,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租出借。同时还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出租底价,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新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订,一般不超过三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租金收益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目前,市直民政系统为了扎实推进此项工作,正在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宜昌市民政局计财科)